【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三十六】巫和懋等:(2)
我们在上文以及在《【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十二】互联网公司“垄断”特性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一文中讨论过,平台企业的兴起必然伴随着规模经济,平台经济也因此经常表现出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但是垄断结构并不必然产生垄断行为。同时,平台经济中存在着制约平台企业行为的各类因素,诸如同行业的竞争、跨行业的竞争、平台市场结构形成的内在诱因都使得平台企业未必一定损害社会福利,而网络效应与规模经济充分发挥其功用,不但提升厂商销量,也方便了消费者购物。
大型平台企业可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阻碍竞争对手。在以“阅后即焚”为核心功能的图片分享软件——色拉布(Snapchat)兴起以后,脸书(Facebook)立即推出类似的软件,不免有“模仿抄袭”竞争对手的嫌疑;而谷歌(Google)则被指责其自营的购物比价服务(GoogleShopping)常在搜索结果中占据有利位置,呈现出一种“自我优待”的行为。中国的平台企业也可能存在类似的反竞争行为。针对此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监管?是从根源上完全禁止平台企业既可经营允许第三方卖家加入的平台市场又可提供自家产品;还是虽然允许平台企业既经营平台市场又提供自家产品,但严格限制这种模仿抄袭与自我优待的行为?
作者 巫和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法律上通常分为两类:剥削性滥用与排他性滥用。前者指的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占为己有;后者则指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甚至直接将其排除出市场交易之外。
刘航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三十三】杨明:算法推荐与平台责任
推动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不但需要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还应详实评估出台的监管工具将如何影响平台企业、相关厂商和消费者的福利。在本文中,通过分析前面所列举的脸书的模仿抄袭行为以及谷歌的自我优待行为,我们可以找到最能平衡对待社会各类经济主体福祉的反垄断监管政策。
导语:平台企业天然具有的信息优势使得监管部门在推动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措施时面临相当的挑战,因此需要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重新审视针对平台企业三类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政策的设计与实施。本文利用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来帮助理解中国对平台经济所采用的反垄断监管体系与各种措施的实施路径。
四、结语
中新经纬9月26日电 题:如何理解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措施?
一、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首先,平台企业有可能选择不再运营平台市场,而只专注销售自家产品,但是这样会损害平台市场的信息功能,社会福利也会受损。平台市场能够起到以下四方面功能:(1)克服了信息障碍,能够让消费者得知第三方卖家的创新产品;(2)提供了自律环境,维持了市场秩序,让第三方卖家可以找到需求方;(3)吸引了众多卖家,卖家间的竞争促使价格下降,也让消费者实现“一站式消费(one-stopshopping)”,降低了搜寻成本;(4)促进了厂商创新,因为交易流量增加后,创新厂商愿意提高进行产品研发的投资,从而增进了消费者福利。一旦平台企业决定不运营平台而只销售自家产品,上述平台市场的四类功能便不再存在。
对于剥削性滥用行为,平台经济中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平台企业的“模仿抄袭”和“自我优待(Self-Preferencing)”行为。像平台企业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复制其他厂商已有的创新产品或经营模式就构成了模仿抄袭行为;而很多网络零售平台(如京东、亚马逊)在销售自营产品的同时也允许第三方卖家在自己的平台上销售产品,此时平台企业便可能利用商品搜索结果引导消费者购买自营产品而非第三方卖家的产品,这就构成了“自我优待”行为。至于排他性滥用行为,则是指平台企业要求相关厂商只能选择在一家平台上销售商品。无论是剥削性滥用还是排他性滥用行为都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是推动反垄断监管的焦点议题。
针对平台企业的模仿抄袭与自我优待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监管这类剥削性垄断行为?目前存在两种监管方式:一是针对平台企业运营模式的监管,考虑禁止平台企业采用既运营平台市场(marketplace)帮助第三方卖家撮合交易,同时又提供自家商品的“双重模式(dualmode)”,一旦禁止双重模式,平台企业只能在运营平台与提供自家商品间二者选一,自然就不会存在模仿抄袭与自我优待行为;二是针对平台企业模仿抄袭与自我优待行为直接加以规制:在允许双重模式运营下,直接限制平台企业模仿抄袭第三方卖家创新产品或者操纵搜索结果的行为。第一种监管方式属于结构救济,第二种方式则属于行为救济。
文章来源:《经济视角》 网址: http://www.jingjishijiao.cn/zonghexinwen/2022/0927/380.html